2024年5月份典型案例教育材料
菏澤鄆城錦繡城E區建筑施工項目“8·15”較大高處墜落事故致5人死亡
2023年8月15日7時許,菏澤市鄆城縣恒源錦繡城E區項目12號樓發生一起高處作業吊籃傾覆較大生產安全事故,造成5人高處墜落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726萬元。
經調查認定,菏澤鄆城錦繡城E區建筑施工項目“8·15”較大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因違章操作造成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相關單位基本情況
1.工程建設單位
(1)鄆城恒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源公司”)。2019年4月29日至2023年3月7日期間項目建設單位。該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2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7255992683529;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資本:5000萬元;法定代表人:郭斌;注冊地址:鄆城縣蔣廟燈塔西100米。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經營。持有菏澤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核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至2025年6月21日。
(2)鄆城縣鄆土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鄆土公司”)。2023年3月7日,該公司通過轉讓方式成為項目建設單位。該公司成立于2019年8月14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725MA3QD35X7A;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法定代表人:張同德;注冊資本:10000萬元;注冊地址:山東省菏澤市鄆城縣唐塔街道臨城路中段53號。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經營、土地開發整理等。持有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核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至2025年6月1日。
2.施工總承包單位。鄆城縣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大公司”)為項目總承包單位。該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27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7255766125601;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法定代表人:馬河山;注冊資本:10800萬元;注冊地址:鄆城縣金河路東段78號。經營范圍: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園林綠化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等。持有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核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持有菏澤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核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9日。
3.工程監理單位。鄆城縣建設工程監理中心(以下簡稱“鄆城監理中心”)為項目的監理單位。該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20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725743399622F;企業類型:全民所有制;法定代表人:王慎峰;注冊資本:322萬元;注冊地址:山東省菏澤市鄆城縣臨城路東段46號。經營范圍: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監理等。持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核發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4.施工分包單位。濟寧誠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濟寧市誠杰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2021年9月17日變更為現名稱,以下統稱“誠杰公司”),為發生事故的12號樓施工實施單位。該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14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811MA3Q0GTH3H;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丁慶雪;注冊資本:2880萬元;注冊地址: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觀音閣街道太白樓東路33號3樓301號。經營范圍:建筑勞務分包、裝飾裝修工程、鋼結構工程、弱電安裝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等。持有濟寧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核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至2026年9月10日;持有濟寧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核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至2024年8月29日。
(二)項目基本情況
菏澤市鄆城縣恒源錦繡城E區項目,位于菏澤市鄆城縣水滸路、水滸北路和義和路、義和西路地塊間,總建筑面積約為26.99萬平方米,共有28個單體工程,具體為E1至E3號樓,E5至E13號樓,E15、E16號樓,SY1至SY3號樓,SY5至SY13號樓,幼兒園及地下車庫,垃圾轉運站(圖1)。該項目于2020年3月開工,2021年12月因資金問題停工,2023年4月復工。發生事故的E12號樓位于錦繡城E區西南角(圖2),建筑面積約1.4萬平方米,地下1層、地上26層。事故發生時,施工已進入收尾階段,外墻保溫及真石漆噴涂作業基本完成,計劃于2023年9月底竣工。
(三)項目發包承包情況
2018年7月,恒源公司與鄆城監理中心約定將錦繡城E區項目交由鄆城監理中心監理。
2019年12月,恒源公司與正大公司簽訂了6份施工合同和1份安全管理協議,將總面積超過26萬平方米的錦繡城E區項目拆分為6部分(5號、6號部分,9號、13號、SY9號、SY10號、SY11號、SY12號部分,2號、3號、8號部分,15號、16號、SY13號部分,10號、12號、SY15號部分,1號、7號部分)分別直接發包給正大公司施工,正大公司成立了1個工程項目部。正大公司為總承包單位。
2019年12月20日,正大公司與誠杰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錦繡城E區10號、12號、SY15號樓轉包給誠杰公司。2020年3月,誠杰公司開始10號、12號、SY15號樓施工。
2021年8月20日,誠杰公司項目部與王建簽訂《外墻真石漆工程合同》,將錦繡城E區10號、12號樓外墻真石漆工程(含所有工機具及工機具的維修保養)分包給王建,王建安排蘇本學負責施工現場管理。
2021年12月,錦繡城E區項目因資金困難停工,停工時10號、12號樓已完成85%以上工程量,外墻已完成95%以上施工內容。
2023年1月7日,恒源公司與鄆土公司簽訂《國有土地及附屬不動產使用權轉讓合同》,將錦繡城E區項目土地使用權和地上附屬在建工程轉讓給鄆土公司。
2023年1月17日,鄆土公司將錦繡城E區項目分為南區和北區,通過招投標方式,分別與正大公司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將錦繡城E區項目繼續交由正大公司施工。
2023年2月6日,鄆土公司與鄆城監理中心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將錦繡城E區項目繼續交由鄆城監理中心監理。
2023年3月7日,鄆城縣政府與恒源公司簽訂《鄆城縣錦繡城(義和路以西)項目協議書》,約定錦繡城E區項目的土地手續由恒源公司轉讓給鄆土公司,但錦繡城E區項目仍由恒源公司繼續建設。該項目的土地等手續由恒源公司轉讓給鄆城縣政府所屬國有企業鄆土公司。手續過戶后,項目的規劃建設手續由鄆土公司統一辦理。
2023年4月,錦繡城E區項目復工,10號、12號樓主要進行工程掃尾修補等工作。10號、12號樓外墻真石漆修補仍由王建組織施工。2023年6月,王建因尋釁滋事罪入獄服刑,施工現場財務和施工工具由其哥哥王輝代其負責管理,外墻真石漆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仍由蘇本學負責。
(四)項目立項和審批情況
2019年4月29日,鄆城縣政府與恒源公司簽訂《義和里西區塊建設項目意向書》,將義和里西區塊(錦繡城E區)房地產開發項目交由恒源公司進行開發建設。
2020年8月3日,鄆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與恒源公司簽訂2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編號分別為:鄆城01-2020-39號、鄆城01-2020-25號)將錦繡城E區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恒源公司,其中零售商業用地分別為0.8352公頃、0.9065公頃,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分別為3.3412公頃、3.6260公頃。
2022年12月13日,因錦繡城E區項目資金短缺,長期停工,鄆城縣政府出臺《關于加快推進義和里安置房建設項目的意見》,由縣政府協調、城開辦和房產中心牽頭,鄆土公司以國企申請政策性安置房貸款方式,向農業發展銀行鄆城縣支行申請貸款。
2022年12月16日,鄆城縣發改局批復了鄆土公司提交的《關于申請鄆城義和里村保障安居工程立項的報告》,項目總建筑面積225574.08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積173309.53平方米(包括169469.77平方米,公共服務設施3839.76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積52264.55平方米,項目總投資75000萬元。
2023年1月7日,恒源公司與鄆土公司簽訂《國有土地及附屬不動產使用權轉讓合同》,將錦繡城E區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鄆土公司。
2023年1月10日,鄆土公司取得了錦繡城項目國有土地不動產權證書2份,編號分別為魯(2023)鄆城縣不動產權第0001734號、魯(2023)鄆城縣不動產權第0001733號,合計宗地面積為87089平方米。
2023年1月29日,鄆土公司又辦理了《鄆城義和里村商業開發項目》立項,建筑規劃用地面積17417平方米,總建筑面積44220.33平方米,項目總投資14592萬元。
2023年2月17日,鄆土公司通過鄆城縣行政審批服務局分別以“鄆城義和里村商業開發項目”和“鄆城義和里村保障安居工程”項目名稱,辦理了2份《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編號分別為地字第371725202300005號、地字第371725202300006號),2份《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除項目名稱和編號不同外,其余內容完全相同。
2023年2月17日,鄆土公司通過鄆城縣行政審批服務局辦理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建字第371725202300007號,項目名稱:鄆城義和里村商業開發項目,建設規模:44220.33平方米)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建字第371725202300006號項目名稱:鄆城義和里村保障安居工程,建設規模225574.08平方米)。
2023年2月17日,鄆土公司通過鄆城縣行政審批服務局辦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371725202302170201,工程名稱:鄆城義和里村商業開發項目,建設規模:44220.33平方米,施工單位:鄆城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371725202302170101,工程名稱:鄆城義和里村商業開發項目,工程名稱:鄆城義和里村保障安居工程,建設規模:225574.08平方米,施工單位:鄆城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五)事故吊籃情況
事故吊籃型號為ZLP630,架體長度6m,由4段組裝而成,每段長度1.5m,邊框內側高度0.95m,外側高度1.05m,底板、邊框欄桿齊全。底板上鋪有保溫板,籃體表面漆層顏色為紅色,粘有砂漿等。吊籃的籃體顏色和新舊程度、污染程度和使用情況明顯不同,未見產品標牌和安裝驗收合格標志。
事故吊籃,由西側安全鋼絲繩斜掛在建筑物的26層至25層之間。其中,吊籃上端位于26層樓頂部,下端位于25層樓地面部位,呈偏東約10°斜掛。東側工作鋼絲繩,自懸掛裝置橫梁下約0.5m處斷裂,安全鋼絲繩未斷裂,穿過安全鎖;西側工作鋼絲繩,自提升機進繩口處斷裂,安全鋼絲繩未斷裂,呈工作狀態。
西側安全鎖安裝架與架體螺栓連接處折彎,尚未完全斷裂,與籃體邊框保持連接;@體內東側有工具包、料桶等雜物,未見安全帶。兩條安全大繩上均未見安全帶自鎖器。
吊籃兩個懸掛掛點間距約6.13m,吊籃東側懸掛機構用鋼絲繩固定在混凝土造型邊框和梁上,工作鋼絲繩和安全鋼絲繩固定在懸掛機構前端;西側工作鋼絲繩和安全鋼絲繩繞過混凝土造型邊框直接纏繞固定在梁上。
地面觀察,吊籃工作鋼絲繩、安全鋼絲繩和安全大繩齊全,其中2根安全大繩及西側1根鋼絲繩與地面重物連接,其他處于自由懸垂狀態,工作鋼絲繩和安全鋼絲繩均為多股鋼絲繩(4×31-8.3)。
東側提升機,殼體壓鑄標識為無錫市強恒機械有限公司;西側提升機,殼體壓鑄標識為無錫勁馬液壓建筑機械有限公司。
東西兩側安全鎖均被砂漿等雜物粘污,完全包裹安全鎖表面,均未見安全鎖出廠銘牌和標定標牌。其中,西側安全鎖呈鎖緊狀態,東側安全鎖未鎖緊安全鋼絲繩。
吊籃懸掛平臺兩吊點間距5.93m。東側工作鋼絲繩表面銹蝕嚴重,斷裂處呈參差不齊狀態,每股鋼絲繩上均有若干根鋼絲呈新斷裂痕跡,其他斷口均呈現為已銹蝕陳舊斷裂痕跡。
(六)事故發生經過
2023年8月15日上午6時20分許,真石漆粉刷班組長蘇本學安排郝良福、卞慶軍2人進行錦繡城E項目E12號樓外墻外立面真石漆修補作業,安排楊九英、刁建存、景煥玲3人進行錦繡城E項目E12號樓屋面修補作業。6時40分許,郝良福、楊九英等5名作業人員在未佩戴使用安全帶的情況下乘坐使用吊籃。6時50分許吊籃提升至26層時,東側工作鋼絲繩斷裂,吊籃傾覆,在吊籃旋轉、傾覆過程中5名搭乘人員先后從吊籃脫離墜落至地面。
二、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信息報告情況。2023年8月15日7時許,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逐級向恒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斌報告了事故情況。7時20分,郭斌向鄆城縣住建局報告事故情況,隨后縣住建局、縣應急局、菏澤市住建局、市應急局逐級上報了事故情況。
(二)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情況。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聯系120急救開始救援。正大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河山趕到事故現場,要求現場全面停工,并安排專人立即切斷工地電源。7時14分,救護人員到達傷員所在地開展現場緊急搶救,其中刁建存現場宣告死亡,卞慶軍經現場搶救無效于7時21分宣告死亡。其余3人(景煥玲、楊九英、郝良福)送往醫院后,于10時10分左右經搶救無效相繼死亡。菏澤市委、市政府和鄆城縣縣委、縣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組織人員做好善后處置等工作,并啟動相應預案,成立事故處置領導小組,下設現場處置、醫療救治等8個工作組。周立偉副省長第一時間帶領省應急廳、省住建廳有關負責同志及行業專家趕赴現場指導善后處置和事故調查工作。
(三)事故應急處置評估。事故發生后,各級黨委、政府及相關單位高度重視事故處置工作,省、市、縣三級迅速響應,成立事故處置領導小組。事發后現場人員及時撥打醫療救援電話,全力對受害人員進行搶救。政府和應急、住建、公安、衛健等有關部門迅速反應,全力組織做好事故處置各項工作,善后處理到位。但此次事故也暴露出了事故信息報送不規范、事故單位應急預案管理和隊伍建設工作不到位等問題。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高處作業吊籃工作鋼絲繩斷裂
東側工作鋼絲繩銹蝕、破損嚴重,呈現大量斷絲,已達到報廢標準,受力時達到極限承載力斷裂。
2.安全鎖未能有效鎖住安全鋼絲繩
安全鋼絲繩在安全鎖內于夾繩鎖塊外側穿過,穿繩方法錯誤,安全鎖無效,無法起到安全保護作用。
3.違規超員搭乘高處作業吊籃
楊九英、刁建存、景煥玲等5人違反規定,搭乘高處作業吊籃作業。
4.高處作業吊籃搭乘人員未佩戴使用安全帶
吊籃內搭乘人員均未佩戴使用安全帶,吊籃平臺傾覆過程中脫離吊籃墜落。
(二)事故相關檢驗檢測和鑒定情況
由山東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檢驗中心有限公司對高處作業吊籃起升機構(東側提升機及鋼絲繩)出具的《檢測報告》顯示:“該產品依據GB/T19155-2017標準檢測,提升機所檢項目合格,鋼絲繩斷口鋼絲表面銹蝕嚴重,4股繩31絲中各有27絲、25絲、24絲、26絲存在陳舊斷絲痕跡,其余為新斷絲痕跡。”對高處作業吊籃防墜落裝置(東側擺臂防傾斜式安全鎖及鋼絲繩)出具的《檢測報告》顯示:“安全鎖拆解可見,安全鋼絲繩未穿過夾繩鎖塊,安全鎖不能鎖繩。”
(三)間接原因分析
1.王建施工隊未履行吊籃安裝使用安全管理職責
(1)違規承攬施工項目。王建在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情況下,以個人名義違規與誠杰公司簽訂《外墻真石漆工程合同》,承攬錦繡城E區外墻真石漆施工業務[],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習慣性違章作業。長期放任作業人員在未取得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特種作業資格證的情況下違規安裝、拆卸高處作業吊籃;作業人員隨意拼裝使用吊籃,安裝完成后未進行檢查驗收違規投入使用。
(3)未按規定開展安全教育培訓,F場作業人員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培訓,上崗作業前未經培訓考核合格;未按要求開展班前“晨會”活動,未進行工作點評、警示教育、自檢互檢、場地檢查,未有效起到事故預防作用。
(4)現場隱患排查不到位。未對吊籃進行日常例行保養與定期檢查,未發現吊籃安全鎖穿繩方法錯誤[]、工作鋼絲繩已達報廢標準等事故隱患;未及時發現并制止作業人員違規搭乘高處作業吊籃、作業人員未按規定佩戴使用安全帶行為。
2.濟寧誠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認真履行施工分包單位安全管理職責
(1)違規承包建設工程項目。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違法承攬錦繡城E區10號、12號、SY15號樓建筑工程(含主體結構)施工。以欺騙手段取得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二級資質、施工勞務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2)公司安全管理混亂。未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按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未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未為從業人員繳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3)未履行項目安全管理責任。項目負責人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未經安全考核合格;項目部未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巡查,未及時制止糾正現場作業人員違規安裝使用吊籃的行為,未發現并制止現場作業人員違規搭乘高處作業吊籃、未按規定佩戴使用安全帶的行為;未組織現場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
3.鄆城縣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認真履行施工總承包單位安全管理職責
(1)違法承包、轉包建筑工程項目。以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資質違法承攬錦繡城E區建設項目,超越了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將錦繡城E區項目10號、12號、SY15號樓建筑工程(含主體結構)轉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誠杰公司,并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事故發生后,該公司與誠杰公司簽訂《勞務承包協議書》,以勞務分包的名義掩蓋工程違法轉包的事實。
(2)未依法履行項目施工總承包安全管理職責。項目部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編制的吊籃安裝專項施工方案無法有效指導現場吊籃安裝,高處作業前未向作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事故吊籃使用前未按規定組織相關單位進行驗收;安全巡查檢查不到位,未及時制止和糾正現場作業人員長期違規安裝和使用吊籃的行為,未發現并制止現場作業人員違規搭乘高處作業吊籃、未按規定佩戴使用安全帶的行為;按照2023年7月26日鄆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下達的《停工整改通知書》(第17號、19號)要求對錦繡城5號、6號、8號樓吊籃檢查發現的問題整改后,未對項目施工現場進行全面檢查,未及時發現并消除12號樓吊籃隱患。
(3)未認真落實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總監,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要求保持建造師等主要人員滿足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未按規定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未按規定組織“三級”安全教育培訓,未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調查期間該公司不如實說明問題,提供部分虛假安全培訓材料;未按照預防高處墜落專項整治行動對施工單位的工作要求對錦繡城E區建筑工程進行高處墜落風險辨識和隱患自查自糾自改。
4.鄆城縣建設工程監理中心未認真履行工程監理單位安全生產監理職責
(1)未嚴格審核項目開工條件。對正大公司、誠杰公司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違法承攬建設項目失察;未嚴格審查正大公司和誠杰公司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在明知項目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未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的情況下,仍然允許項目開工。
(2)未認真履行現場監理工作職責。未按照崗位責任制要求對各項目部安全管理情況開展督導檢查;項目監理日志記錄不規范,不能真實反映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情況;多處日志未經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代表審核簽字;未按照預防高處墜落專項整治行動對監理單位的工作要求,落實錦繡城E區建筑工程現場監理工作職責不到位。
(3)對吊籃安裝使用巡視檢查不到位。對吊籃安裝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審查不嚴格,未發現該方案無法有效指導現場吊籃安裝的問題;未督促正大公司、誠杰公司對吊籃安裝和使用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訓,未及時發現并制止現場作業人員違規安裝和使用吊籃的行為。
5.鄆城恒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認真履行實際建設單位安全管理職責
(1)項目未批先建。在錦繡城E區項目轉讓給鄆土公司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組織開工建設。
(2)項目發包分包管理混亂。將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壹級及以上資質企業承攬的錦繡城E區項目,違法發包給當時為貳級資質的正大公司進行施工總承包。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正大公司將錦繡城E區項目10號、12號、SY15號樓建筑工程(含主體結構)轉包給不具備相應建筑施工資質的誠杰公司失管失察,對誠杰公司違規將外墻真石漆施工業務分包給王建組織施工失管失察。
(3)對項目實際管理不到位。未按規定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未對工程承包單位進行統一協調管理,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在與鄆城縣政府簽訂的錦繡城E區項目協議中約定由該公司繼續履行建設職責后,未認真履行項目實際管理工作職責。
6.鄆城縣鄆土置業有限公司未認真履行建設單位安全管理職責
(1)不具備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董事、監事等人員,均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兼職,并未實際到崗履行職責;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依法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實際配備有關工程技術經濟類等專業工作人員。
(2)未按規定對項目建設進行安全管理。未對施工、監理等單位實際履行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職責,未按規定在相關合同中約定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對項目開展安全檢查,未及時足額撥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
7.鄆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未認真部署開展房屋建筑行業領域預防高處墜落專項整治行動;未及時發現并有效制止錦繡城E區項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建設行為;對鄆土公司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參與審查把關不嚴;對建設、施工單位違規發包工程、轉包、違法分包、違規承攬業務行為監管不到位;對工程監理單位履行監理責任不力失管失察。
8.鄆城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未依法履行綜合行政執法職責,在收到鄆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移交的《關于鄆城縣錦繡城E區違規建設的告知函》后,未按規定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在收到鄆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移交函》(鄆住建(施許移)字〔2021〕第119號)后,未按規定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未按規定實施行政處罰,致使該項目長期違法建設施工。
9.鄆城縣行政審批服務局
未嚴格履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審批職責,對鄆土公司申報的錦繡城E區項目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材料審查不嚴不細,審查時未發現正大公司建筑業企業資質不符合要求,發證前未按規定函詢有關監管部門錦繡城E區項目違法違規情況,違規發放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10.鄆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未依法履行自然資源和規劃工作職責,對錦繡城E區項目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驗線確認書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巡查勸阻不力,未及時將違法行為移交相關部門,致使該項目長期違法建設施工。
11.鄆城縣國有資產管理局
未依法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對鄆土公司國有資產監管不力,未及時發現該公司存在的內部機制虛化、制度體系不完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等問題。
12.鄆城縣委、縣政府
未認真部署開展各行業領域尤其是房屋建筑行業領域預防高處墜落專項整治行動,未督促有關部門落實建筑安全管理職責,在推動錦繡城E區項目建設過程中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13.菏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落實房屋建筑行業領域預防高處墜落專項整治行動和建筑市場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要求不到位,對鄆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開展建筑施工領域打非治違工作指導不力,對錦繡城E區項目中存在的相關企業違規承攬業務、違法分包轉包、未取得施工許可擅自建設等違法違規行為失察。
14.菏澤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未嚴格履行建筑業企業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審批職責,在正大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未配備安全總監等不具備安全生產許可條件的情況下,違規對正大公司核發《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對鄆城縣行政審批服務局未嚴格履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審批職責失管失察。
15.濟寧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未嚴格履行建筑業企業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審批職責,對誠杰公司提交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申報材料審查不嚴不細,未發現該公司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年度安全培訓教育材料缺失,導致該公司違規通過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
四、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責任人員(5人)
1.卞慶軍,外墻真石漆作業人員,違規安裝和使用吊籃,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2.郝良福,外墻真石漆作業人員,違規安裝和使用吊籃,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3.楊九英,膩子工,違規搭乘高處作業吊籃,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4.景煥玲,膩子工,違規搭乘高處作業吊籃,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5.刁存建,膩子工,違規搭乘高處作業吊籃,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二)已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人員(8人)
1.王輝,群眾,外墻真石漆施工管理人員。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3年8月17日被鄆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3日被鄆城縣公安局變更為取保候審,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蘇本學,群眾,外墻真石漆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3年8月16日被鄆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車幫均,群眾,誠杰公司錦繡城E區項目部負責人。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3年8月16日被鄆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3日被鄆城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丁慶雪,群眾,誠杰公司主要負責人。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3年8月17日被鄆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日被鄆城縣公安局變更為取保候審,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王建忠,群眾,鄆城監理中心錦繡城E區項目現場監理。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3年8月17日被鄆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3日被鄆城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王淑廷,群眾,鄆城監理中心錦繡城E區項目總監理工程師。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3年8月17日被鄆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3日被鄆城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馬河山,群眾,正大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理、項目負責人。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3年8月16日被鄆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3日被鄆城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王福朝,中共黨員,正大公司實際控制人。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3年8月24日被鄆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5日被鄆城縣公安局變更為取保候審,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人員是中共黨員的,由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在具備作出黨紀處分條件后,及時作出處理。對其他人員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獨立開展調查。
(三)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人員(20人)
1.鄆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責任人員(4人)
(1)李林,中共黨員,鄆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建設綜合服務中心副主任兼安全股股長,事業編制,負責對轄區內建筑施工企業及施工項目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具體負責開展房屋建筑行業領域預防高處墜落專項整治行動。其對現場檢查人員發現錦繡城E區吊籃事故隱患后未及時下達整改指令書督促不力,致使吊籃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組織開展房屋建筑行業領域預防高處墜落專項整治行動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盧鑫,中共黨員,鄆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管科負責人、三級主任科員,主持建管科工作。開展轄區內建筑施工企業資質保持情況監督檢查和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核查工作不力,對錦繡城E區項目相關企業不具備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疏于管理,對鄆土公司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參與審查把關不嚴;對建設、施工單位違規發包工程、轉包、違法分包、違規承攬業務行為監管不到位;對工程監理單位履行監理責任不力失管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袁良超,中共黨員,鄆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城市建設綜合服務中心、建管科。對分管工作要求不嚴格,調度不及時,組織開展房屋建筑行業領域預防高處墜落專項整治行動不力,沒能及時發現錦繡城E區項目中存在的相關企業違規承攬業務、違法分包轉包、未取得施工許可擅自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履行監理責任不力等違法違規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4)宋義國,中共黨員,鄆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負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全面工作。對鄆城縣住建領域安全生產工作重視程度不夠,監督檢查人員力量配置不足,監管檢查情況不熟悉不掌握,開展建筑領域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整治以及防止高處墜落專項行動不力,沒能及時發現錦繡城E區項目中存在的相關企業違規承攬業務、違法分包轉包、未取得施工許可擅自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履行監理責任不力等違法違規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誡勉。
2.鄆城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任人員(4人)
(5)張現金,中共黨員,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任鄆城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黨組成員、縣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大隊長,現任菏澤市生態環境局鄆城縣分局黨組書記、局長。未認真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未對鄆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和鄆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移交的鄆城縣錦繡城E區項目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致使鄆城縣錦繡城E區項目長期違法建設施工,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6)鄭司銳,中共黨員,2023年6月任鄆城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城市管理局)黨組成員、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大隊長。未認真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未對鄆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和鄆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移交的鄆城縣錦繡城E區項目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致使鄆城縣錦繡城E區項目長期違法建設施工,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7)韓承巖,中共黨員,鄆城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原局長,現任鄆城縣市場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其在任綜合行政執法局原局長期間,負責領導全局工作,對綜合行政執法隊伍未認真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失察,致使鄆城縣錦繡城E區項目長期違法建設施工,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誡勉。
(8)孟祥嶺,中共黨員,鄆城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黨組書記、局長。對綜合行政執法隊伍未認真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失察,致使鄆城縣錦繡城E區項目長期違法建設施工,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3.鄆城縣行政審批服務局責任人員(2人)
(9)王先勇,中共黨員,鄆城縣行政審批服務局黨組成員、一級主任科員,2023年7月之前分管規劃建設科。對規劃建設科未嚴格履行行政審批程序、違規發放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失察,致使鄆城縣錦繡城E區項目違規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且未及時糾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誡勉。
(10)李虹美,中共黨員,鄆城縣行政審批服務局副書記、局長。對鄆城縣行政審批服務局未正確履行審批工作職責失管失察,致使鄆城縣錦繡城E區項目違規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4.鄆城縣鄆土置業有限公司責任人員(1人)
(11)張同德,中共黨員,鄆土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鄆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不動產登記中心工作人員,事業編制。任職期間,履行企業主要負責人職責不到位,疏于對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誡勉。
5.鄆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責任人員(1人)
(12)李思華,中共黨員,鄆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組成員、城鄉規劃服務中心主任。對錦繡城E區項目組織開展驗線過程中巡查勸阻不力,未及時向執法部門移交未批先建違法行為線索,未依法采取行政處罰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誡勉。
6.鄆城縣國有資產管理局責任人員(1人)
(13)王英軒,中共黨員,三級調研員,2023年5月前分管產權科(安全生產科)。未對鄆城縣鄆土置業有限公司統一監管,未及時發現其存在的內部機制虛化、制度體系不完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等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7.鄆城縣委、縣政府責任人員(2人)
(14)段文龍,中共黨員,鄆城縣委常委、副縣長。2022年1月至2023年8月7日分管縣行政審批服務局;2023年8月7日后分管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未認真履行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對縣行政審批服務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和縣綜合執法局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鑒于其分管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時間較短,建議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15)馬磊,中共黨員,鄆城縣原副縣長,2023年5月9日至8月6日期間分管鄆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現任鄆城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未認真部署開展房屋建筑行業領域預防高處墜落專項整治行動,對分管領域工作指導監督不力,對行業領域內存在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誡勉。
8.菏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責任人員(3人)
(16)張尚偉,中共黨員,菏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辦公室主任,分管建筑市場管理科。督促指導建筑市場監管工作不力,對建筑市場排查不全面,沒有發現鄆城錦繡城E區建筑項目的相關企業存在違規承攬業務、違法分包轉包、未取得施工許可擅自建設等違法違規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誡勉。
(17)田劍峰,中共黨員,菏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科。履行監管職責不到位,平時的安全生產教育、技能培訓工作存在死角,督促各縣區規范化施工作業落實不到位,督促指導建筑工程安全監管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誡勉。
(18)季士峰,中共黨員,菏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負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全面工作。部署開展房屋建筑行業領域預防高處墜落專項整治行動和建筑市場專項整治三年行動不力,對鄆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開展建筑施工領域打非治違工作指導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9.菏澤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責任人員(1人)
(19)任敬陶,中共黨員,菏澤市行政審批服務局一級調研員,分管工程建設科。指導督促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審批工作不力,對未嚴格認真審核正大公司安全生產許可有關申請材料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10.濟寧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責任人員(1人)
(20)王雪盡,中共黨員,濟寧市行政審批服務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社會事務審批服務一科。指導督促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審批工作不力,對社會事務審批服務一科未認真審核誠杰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有關申請材料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四)對其他人員的處理建議(1人)
王林豹,中共黨員,鄆城縣政協委員,正大公司執行董事,持有該公司100%股權,鄆城縣監理中心停薪留職職工(事業編制)。王林豹在不滿足招工、聘干及其他考試錄用年齡的條件下,以虛假手續入職,違規晉升工資待遇,在考察失實的情況下,被違規發展為中共黨員,在當選政協委員過程中,其未如實向組織提供個人信息,建議由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與王林豹解除聘用合同,其上級黨組織對王林豹黨員資格不予承認,并由統戰部門向政協提出申請,撤銷其政協委員資格。對于在王林豹入職、入黨、職級晉升、當選政協委員過程中存在失職情形的工作人員,建議經進一步調查核實后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五)行政處罰建議
1.褚錦程,正大公司辦公室負責人,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建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由鄆城縣應急局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2.王慎峰,中共黨員,鄆城監理中心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對錦繡城E區項目監理部未嚴格履行監理職責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由鄆城縣應急局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3.郭斌,鄆城縣中國民主同盟盟員,菏澤市人大代表、恒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未有效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放任正大建筑公司違法分包建筑工程項目。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由鄆城縣應急局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4.誠杰公司。未履行施工單位安全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由鄆城縣應急局對其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5.正大公司。未履行施工總承包單位安全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由鄆城縣應急局對其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6.鄆城監理中心。未履行監理單位監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由鄆城縣應急局對其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7.恒源公司。未履行實際建設單位安全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由鄆城縣應急局對其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8.鄆土公司。未履行建設單位安全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由鄆城縣應急局對其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事故暴露出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查處。
(六)其他處理建議
1.責成鄆城縣委、縣政府向菏澤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2.責成菏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菏澤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五、事故主要教訓
(一)發展理念存在偏差,風險意識薄弱。當地部分領導干部對安全發展理念認識不深刻,只重視經濟發展的“顯績”,不重視防范化解風險的“潛績”,將發展和安全割裂開來,沒有把安全工作落實到城市工作和城市發展各個環節各個領域。在推動有關項目建設過程中,違背市場客觀規律,對相關企業經營行為政策干預過多,只注重推動項目落實落地,忽視了對建設項目的風險管控,沒有把住安全、質量兩道關。
(二)專項整治工作沒有深入開展,流于形式。事故的發生暴露出當地建筑領域預防高處墜落事故專項整治行動和建筑市場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等歷次整治行動沒有落到實處,工作開展“擊鼓傳花”,虎頭蛇尾、不了了之,甚至搞形式、走過場,敷衍了事。事故有關企業對專項整治行動的具體內容和要求不清楚、不了解,未開展預防高處墜落自查自糾工作。究其原因還是對專項整治工作重視不足,未充分認識到部署開展各項專項整治行動對于遏制事故發生的必要性和緊迫性,責任沒有壓實、措施不夠有力。
(三)行業主管和安全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存在寬松軟虛現象。當地住建、規劃、綜合執法等部門對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安全生產監管不到位,存在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失管漏管的問題。一方面執法不嚴,一些涉及規劃、房屋建設和項目審批的法規條款沒有嚴格執行,對涉事建設項目未批先建以及層層違法將作業項目分包給不具備資質的施工單位行為沒有及時發現,涉事建設項目未批先建長達三年暢通無阻;另一方面違法不究,對建設項目現場存在的大量違章作業行為放任不管,沒有采取有力制止措施,形成“破窗效應”,導致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完全失控。
(四)企業違法違規承攬項目、管理混亂問題突出。相關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僅有3至5名工作人員,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虛化,存在騙取相關資質的情況。事故項目中,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分包單位實際上均不滿足資質條件而違規承攬工程,最終又將其承包工程的主體、外墻保溫、真石漆等施工再次分包給個人,施工隊伍不具備相應資質,以個人名義承攬工程。經層層分包轉包,最終導致“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施工現場安全、環保、文明施工等方面毫無管理可言,預防高處墜落的人防、技防、物防、智防等防范措施無一到位。相關企業從根本上藐視安全,不知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何,實際上從未有效開展安全管理工作。
(五)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冒險蠻干,安全教育培訓缺失。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高處作業吊籃鋼絲繩已達到報廢標準受力斷裂,安全保險裝置未有效工作,搭乘人員未佩戴使用安全帶,最終導致吊籃傾覆、人員墜落。按照相關規定,吊籃內不得超過2名作業人員,但吊籃中實際搭乘5人,并違規將吊籃作為提升裝置提升到26樓進行作業。作業人員未取得相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按照慣例隨意安裝、拆卸吊籃,習慣性違章,導致安全鎖穿繩錯誤,也未及時發現鋼絲繩已近斷裂。通過調查發現,現場工人安全意識和素質普遍較差,罔顧安全、麻痹大意、冒險作業的現象在該建設項目普遍存在,直到項目尾聲才發生事故實屬僥幸。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全面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各級各有關部門和企業要深刻汲取事故慘痛教訓,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在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各方面都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統籌發展和安全,并把安全工作落實到城市工作和城市發展各個環節各個領域。要深刻認識事故發生暴露出的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層層壓實責任,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堅決防范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二)加大行業部門監管力度。各相關職能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較大及以上事故查處督辦通知書》(建安〔2023〕6號)有關要求,強化建筑市場管理,徹查違法違規行為。要落實“三管三必須”的要求,堅持舉一反三,針對事故暴露出的薄弱環節和高處墜落事故多發易發的實際,深入推進安全生產重大隱患專項整治和預防高處墜落專項整治等行動。充分運用“四不兩直”、明查暗訪、異地執法、交叉互檢等方式,深入企業一線開展精準執法檢查,集中打擊懲治一批無證上崗作業、非法分包、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等非法違法、違規違章行為,特別是對發現不按施工規范要求施工和發現隱患問題不糾正、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徹底,屢改屢犯的項目一律停止施工。
(三)強化屬地監管責任落實。菏澤市和鄆城縣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加強領導,提高認識,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責任,加強安全監管力量建設,強化企業以及企業工程項目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企業工程項目(特別是外包工程項目)備案或告知制度。督促企業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健全完善安全風險隱患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組織對轄區內企業開展安全生產狀況監督檢查,嚴厲打擊未批先建、非法轉包等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切實防范遏止事故發生。
(四)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項目建設、施工等單位要健全完善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推動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全員全崗位全覆蓋,按規定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施工單位要配齊安全管理人員,加強現場安全管理,規范用工制度,嚴格落實承包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要強化現場管理、作業技術交底、作業人員崗前培訓、落實作業過程中各項管控措施,加大對項目現場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力度,嚴格執行專項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交底等方面的工作,認真履行好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加強對整個項目每一個環節、每一個部位的安全管理。監理單位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實施監理,嚴格做好現場監理,確保安全生產,尤其是對危險性較大的重點部位要加強監理力量,加強對施工現場安全巡查,對發現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的要立即簽發監理聯系單,情況嚴重的要簽發暫緩施工通知書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五)強化教育培訓和施工現場管理。嚴格落實從業人員“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外來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確保從業人員熟悉施工現場存在的各類安全風險,掌握必備的安全生產知識,著力解決安全生產“不懂不會”問題。要強化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認真檢查機具設備及現場施工條件,落實預防高處墜落的人防、技防、物防、智防等防范措施,嚴格執行作業前技術交底制度,嚴格審核特種作業人員持證情況,堅決制止“三違現象”,確保安全施工,杜絕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來源:山東省應急管理廳)